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批准公布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单位。

对符合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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