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四)依法应当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