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制止、纠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