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