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教育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益及其他有关权益,及时处理学校和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制度,督促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