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确因城乡建设征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场所的规模,先行规划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