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患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与医疗机构联系或者送其到医疗机构就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