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保护区和禁猎区的管护人员,由州农(畜)牧部门发给护林狩猎检查证,依法行使检查权,并协助州、县农(畜)牧、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法狩猎行为。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兵武装巡山,严防盗猎案件发生。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