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一)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省级禁猎区:玉树县江西林区、囊谦县癿扎林区、曲麻莱县叶格、曲麻河和麻多乡;(三)州级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