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下列地区猎捕野生动物:

(一)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省级禁猎区:玉树县江西林区、囊谦县癿扎林区、曲麻莱县叶格、曲麻河和麻多乡;

(三)州级自然保护区、禁猎区。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