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禁止猎捕下列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

一级野生动物:野牦牛、野驴、白唇鹿、藏羚羊、金钱豹、雪豹、黑颈鹤、黑鹳、鹰、雕、鹫。

二级野生动物:马鹿、水鹿、熊、猕猴、荒漠猫、丛林猫、麝、兔狲、水獭、猞猁、石貂、盘羊、岩羊、鬣羚(苏门羚)、香鼬、天鹅、白马鸡、兰马鸡、雪鸡、长耳鸮(猫头鹰)、斑头雁、大鲵(娃娃鱼)。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