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州、县农(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工作,州农(畜)牧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公安、司法、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