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武装团伙盗猎或者殴打管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来源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