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