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