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