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

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

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