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