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