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