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资金使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入增长机制,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 的转移支付和项目扶持资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其他县(市、区)水平。省级财政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要求的配套比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