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入增长机制,对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 的转移支付和项目扶持资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其他县(市、区)水平。

省级财政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要求的配套比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