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措施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开展与扶贫开发产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