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贫困地区倾斜,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