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向贫困地区倾斜,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