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贫困地区不同生态条件、环境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休(轮)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