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

(一)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县(市、区);

(二)国家确定的“两西”农业建设项目区的重点县(市、区);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村及连片特困片带。

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