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本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围是:(一)国家确定的六盘山片区、秦巴山片区、四省藏区范围内的本省县(市、区);(二)国家确定的“两西”农业建设项目区的重点县(市、区);(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重点村及连片特困片带。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