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省扶贫标准,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扶贫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