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扶贫对象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省扶贫标准,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扶贫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