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