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