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