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告。经查证报告属实的,由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