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

(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

(三)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