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三)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