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