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气场站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