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