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一)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二)制订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评估,适时更新;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每年至少对所属燃气设施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价,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燃气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损坏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