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燃气经营者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