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

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燃气管理机构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

(一)燃气器具生产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其中人工煤气燃烧器具须出具本市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验报告;

(三)本单位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