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它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