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聘用关系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它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