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