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登记证(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发放登记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