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