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