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