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或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由自治县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