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或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由自治县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