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