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以及开拓市场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