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基金运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赠;

(四)其他社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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