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