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