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机构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综合档案馆保存。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组织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