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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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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