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